(a)航空器運營人須在飛翔前奉告空中旅游乘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:
(1)本規則第 5.1 條的乘客安全簡介;
(2)關于患有心腦血管疾病、精神疾病、嚴峻平衡器官功能反常等不適合空中飛翔的疾病,以及受酒精、藥物影響的乘客不得進行空中旅游;
(3)乘客的登機、離機應遵照空中旅游運營人工作人員的引導;
(4)在航空器運轉期間,不得毆打、威脅、恫嚇或阻礙在航空器上執行任務的機組成員,不得私行觸碰航空器的操作體系或其他設備開關;
(5)航空器運營人以為應奉告乘客的其他事宜;
(6)乘客登機前須向運營人提供身份信息并進行登記;
(7)提供體重信息(如需求)。
(b)乘客登機時應恪守下列要求:
(1)為了簡化安檢手續,乘客登機時不得帶著任何行李;
(2)乘客不得帶著任何運營人以為可能干擾運轉安全的設備,運營人擔任對乘客帶著的個人物品進行檢查
航空器適用性要求
飛機
(a)航空器的要求
飛機應持有規范適航證。不主張使用契合 CCAR-25 部《運送類飛機適航規范》要求的飛機施行空中旅游直升機停機坪飛翔。
(b)功能方案
在從事空中旅游前,機長應完結功能方案的擬定,并檢查準確度,在飛翔時恪守功能方案。應根據飛機飛翔手冊中
該架航空器信息,一起考慮到飛翔的最大密度高度擬定功能方案,以確定:
(1)在短窄跑道最大起降重量和重心的約束;
(2)最大有效載荷起飛越障速度及襟翼的約束;
(3)重量、高度和溫度的最大組合,該高度/速度信息契合飛翔手冊相關約束;
(4)陣風過大對載重的重量和重心約束;
(5)正常越障和正常爬高的約束及要求。